《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解讀
閱讀次數:37 發(fā)布時間:2024年10月22日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范檢測行為,維護全省檢測市場秩序,我廳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guī)〔2023〕1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方便理解文件精神,現對文件解讀如下。
一、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2005年,原建設部發(fā)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我廳隨之于2006年出臺了原《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近年來,隨著建筑市場和檢測行業(yè)的不斷發(fā)展和人民群眾對建筑品質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設中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內容的檢測項目日益豐富,相關文件已不能完全適應行業(yè)發(fā)展及監(jiān)管需要,亟須修訂完善。2022年12月,住建部發(fā)布了57號令,我廳根據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地方實際制定了《實施細則》。
二、起草過程
我廳組織市州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專家成立《實施細則》編制小組,系統(tǒng)研究現行法律法規(guī)及上級文件規(guī)定,并研究吸收先行省市好的做法,結合我省實際,于2024年3月形成了《實施細則》初稿,
2024年4月1日,我廳印發(fā)《關于對<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于4月2日-4月1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8月14日,《實施細則》通過專家論證并再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分為總則、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檢測活動管理、監(jiān)督管理、附則五個章節(jié),共四十三條。
(一)總則。明確了《實施細則》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相關定義、資質要求等內容。
(二)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明確了資質類別、申報條件、申報途徑以及資質管理其他有關事項。
《實施細則》相對于原規(guī)定,一是將檢測機構資質修改為綜合類資質和九大專項類資質;二是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yè)均可以申請檢測機構資質,依法依規(guī)從事相關檢測業(yè)務;三是不再將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資質認定證書作為資質申報前置要求;四是強化資質審查專家評審環(huán)節(jié)管理;五是明確檢測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有效期由3年延長至5年。
(三)檢測活動管理。明確了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標準等具體規(guī)定。
《實施細則》在住建部《管理辦法》基礎上細化檢測機構人員、檢測報告、檔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明確外省檢測機構來鄂承接檢測業(yè)務的程序。
一是強化檢測機構的獨立性,明確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方有可能直接影響檢測機構工作公正性的關系。二是規(guī)范檢測費用管理,要求建設單位單獨列支檢測費用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三是明確參建各方責任,規(guī)范檢測過程中的委托、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等行為規(guī)定。四是加強過程資料管理,要求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檢測過程資料完整。五是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數字化信息化,保證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六是明確了省外檢測機構來鄂備案要求。七是明確檢測機構、檢測人員的行為準則,以及虛假檢測報告和無效檢測報告判定標準。
(四)監(jiān)督管理。明確了住建部門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jiān)管中的職責權限,以及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信用管理等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
《實施細則》在住建部《管理辦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監(jiān)督檢查的方式、手段,加大了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查處力度,增加了信用管理有關要求。
一是建立檢測機構資質動態(tài)核查制度,明確經核查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檢測機構,整改期間不得出具檢測報告。二是加強信用管理,明確主管部門應依據湖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進行信用管理,對失信單位和人員采取懲戒措施。
(五)附則。闡述基本術語的定義,明確施行時間。
四、實施保障
一是認真抓好《實施細則》宣貫培訓。幫助一線監(jiān)督執(zhí)法人員理解文件精神,準確把握要義;讓檢測機構及相關責任主體知曉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明了自身責任。
二是按新資質標準重新核定檢測機構資質。啟動我省檢測機構按新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工作,依法依規(guī)開展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加強服務指導,保障新舊資質標準有序過渡。
三是強化全省檢測市場監(jiān)管。嚴格落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各項要求,保持檢測市場高壓態(tài)勢,重點檢查工程參建單位盡責情況,嚴厲打擊檢測機構虛假檢測行為,確保檢測專項整治取得實效。